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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Q: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的機構,如果沒有將勞工退休基金用於指定的投資 項目時,如何處罰? A: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下之罰鍰,並應附加利息歸還。〈罰則第 45條〉 Q:年金保險業務並不由勞保局承辦,如果選擇參加年金保險,勞保局有監督管 理機制嗎? A:有的;依規定保險人必須在次月7日前將所承辦年金保險業務當月份保險費的收繳情形通知勞保局,保險人如果逾期不通知,勞保 局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罰則第46條〉
Q:雇主如果沒有按規定幫勞工辦理退休金提、停繳相關手續,如何處罰? A:雇主如果沒有在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7日內,填表通知勞保 局辦理提繳或停繳手續,經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罰則第49條〉 Q:勞工如何得知雇主每月均有依規定提繳退休金? A:雇主提繳的退休金,每月均應以書面通知勞工;否則,處新臺幣5,000元以 上2萬5,000元以下罰鍰。〈罰則第52條〉 Q:雇主若未按月提撥足額的退休準備金以支付舊制保留年資時,雇主會受罰 嗎? A:是的;雇主如果沒有為選擇舊制或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這 項罰鍰是由縣(市)政府勞工科(局)執行。〈罰則第5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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