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Q:外國籍勞工可否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
A:勞工退休金適用對象為之本國籍勞工,外國籍勞工不適用。
Q:職業工會會員是否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
A: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後,工會會員若屬無一定雇主,於受僱期間適用勞動基
準法者,雇主應為其提繳退休金,惟若屬自營作業者,因非屬受雇主僱用從
事工作之勞工,自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Q:定期契約工或部分工時、計件人員,是否適用新制?
A:適用新制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
獲致工資者,故定期契約工及部分工時、計件人員,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
法之事業單位,則其雇主應為其提繳退休金。
Q:公司派駐大陸之人員是否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A:公司派駐大陸之人員,如與公司仍具有僱傭關係(提供勞務領有薪資報酬),
且為勞基法適用之對象,自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
Q:外商代表人辦事處是否須為所屬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
A:外商經依法核准在我國境內所設代表人辦事處,如屬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單
位,應為所僱用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
Q:未加勞保之單位是否須為所屬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
A:只要是適用勞基法之單位,不論是否已參加勞保,雇主均應為所僱用勞工提
繳勞工退休金。
Q:雇主為自然人是否要依新制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A:按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並不限定係特定組織型態(如公司、機關、團體)始
有適用,自然人所僱用勞工,如為勞基法適用對象,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
定提繳勞工退休金。
Q:員工試用期間是否需提繳退休金?
A:依勞基法規定,「勞工」之定義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勞工於
試用期間,如有提供勞務並領有薪資報酬者,則其與雇主間具有僱傭關係,
已符合勞工之定義,雇主自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Q:加油站工讀生是否亦應提繳退休金
A:事業單位依法均應徵詢勞工有關新、舊制之選擇,與勞保投保單位無涉。勞工選擇適用新制者,雇主應為其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的退休金存儲於勞保局或經營年金保險之保險公司退休金專戶。不因屬定期契約工或所謂之臨時工、工讀生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