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
Q:工資的定義為何?
A: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
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Q:那些獎金、津貼可納入提繳工資申報?
A:加班費、房屋津貼、特別休假工資、勞工定期固定支領之伙食津貼、績效獎
金…凡屬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應列入工資範疇。
Q:年終或三節獎金,是否須列入各月薪資提繳退休金?
A:年終奬金及三節獎金非屬經常性給與,不列入月提繳工資。
Q:月提繳工資是以薪資全薪、底薪或實領薪資提繳?
A:雇主每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及收取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應按勞工每月工
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規定,向勞保局申報。準此,勞工退休金提
繳6%是以薪資全薪計算;即雇主提繳勞工之退休金應按勞工全月薪資總
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
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
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等級
之金額填報,此係強制規定,非雇主或勞工可自由增減。
Q:勞工之月提繳工資如每月均有變動,雇主應否每月申報調整?
A: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其雇主或所屬單位至遲應於當年8
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
時,至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
如事業單位為保障勞工權益願意每月申報調整亦無不可。
Q:派駐國外之員工,於國內及國外均有支薪,其提繳工資如何申報?
A:1.受僱勞工如係受國內公司派遣出國提供服務,則其與國內公司僱傭關係仍
然存在之情形下,其所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所支付之海外任職薪
資),均屬工資,應併入計算勞工退休金之月提繳工資。
2.至受僱勞工如係已轉受僱海外公司服務,則其與國內公司之勞動契約如已
終止之情形下,國內公司自無需否為其提繳退休金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