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棄產 不如清點財產債務 【聯合報林奇璋/精算師(台北市)2009.02.10

聯合報昨日登載兩新聞,一為「夫病危,前妻偷辦再婚,兒告不成」,另一為「沒註明『棄產』,離婚還要償妻債」。

這兩則新聞,看似兩事件,但皆凸顯同一制度上的問題:即立法不周、觀念落伍,醞釀官司、問題不斷發生。因限於篇幅,筆者先針對後者新聞提供個人在美、台工作經驗的看法。

新聞中陳姓男子因太太喜歡花錢,積欠不少卡債,最後兩人向屏東地院訴請離婚獲准。離婚時沒有在協議書中寫下「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離婚後還得負擔對方債務。

全台每日均有怨偶離婚發生,但離婚時註明「棄產」就一定有保障嗎?會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也放棄掉?目前職場工作型態千變萬化,所謂的財產,一定指房屋、土地、存款、負債、貸款、金銀珠寶、股票、汽車等等有形財產嗎?或有財產或未來收入,如股票選擇權、近日流行的肥貓條款、未來退休金等,是否也應計入?因為這些未來收入極可能在婚姻期間已形成,只是支付時間稍後,可能在離婚之後。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指一方有權請求平均分配兩人婚姻中共同努力而來的財產。難道這些未來收入不是在婚姻期間共同努力而來?尤以退休金為例,日本「離婚退休金分割制度」自二○○七年已正式上路,日本妻子離婚時可分到丈夫一半退休金。因此註明「棄產」對當事者而言,未必公平,除非確定對方債務大於資產。

所謂「公平」可能還得視雙方對法律知識多寡而言。倒不如將雙方的「財產、債務」範圍清點清楚,周延立法,財產應包括有形、無形、目前、未來收入等等,債務亦同;一方面防止隱匿財產,另一方面以保障雙方權利義務。 【2009/02/10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