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同居付贍養費,進而夫妻平權   2006.08.30

 

針對 貴報登載「最高法院日前作成顛覆性判決,引用家庭暴力防治法,承認同居夫妻在終止同居關係後,對於生活困難的一方,應給付贍養費」,提供個人在美、台工作經驗的看法。

依歐美日德….等先進國家的觀念及實務,夫妻離異時,雙方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該「平分」,以保障憲法男女平權觀念。而應「平分」財產項目除大眾較熟悉之房地產、存款….,尚包括退休金、員工股票選擇權.等未實現權利(夫妻離異才45歲,但退休需等至5560歲才領)。我國有下列實務問題:

1. 法律限制、與法抵觸?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規定: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其中扣押、讓與或供擔保所指為何、可分割?筆者曾與多位律師共同討論此事,看法是依民法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理應含退休金等,但上述法律限制需克服。

2. 如何平分、如何分割? 以國內法界人士引用多年的「霍夫曼公式---計算未實現權利金額」,不知是何時產物,其相當簡單,筆者在國外也未曾聽聞此公氏。先進國家雖有客觀標準,但此標準突破尚需法界人士觀念上認同(至於客觀標準如何考慮,將另撰專文討論)。

3. 所言之財產是否也應包括:軍公教人員之退撫制度(一次或月退休金)、勞工退休金、股票選擇權...........等。

依最高法院判決,同居分手付贍養費,是「補償」,此稱前衛判決。基於一方生活困難原因,另一方面「同居」在法律上畢竟不同於夫妻。但我國若能進而作到男女平權,則是進步性思考。在面臨人口老化、國人離婚率屢創歷史新高之際(+少子化?)如何避免法律上相對較保障「同居」人,尤有待社會大眾共同解決此一問題。

 

 

林奇璋/FSA,EA美國精算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