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權益,配偶應有份

 

針對 貴報昨登載「勞退新制自提六%部份,配偶有份」,提供個人在美、台工作經驗的看法。

依歐美日德….等先進國家的觀念及實務,夫妻離異時,雙方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確實可「平分」,以保障憲法男女平權觀念;而退休金(不限於自提)也是其中可平分的項目。問題在退休金涉及未實現權利(夫妻離異才45歲,但退休需等至5560歲才領),我國有下列實務問題:

1. 法律限制、依法有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規定: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其中扣押、讓與或供擔保所指為何、可分割?筆者曾與多位律師閒聊時談及此事,看法是依民法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理應含退休金,但上述限制困難需克服。 

2. 如何平分、如何分割? 以國內法界人士引用多年的「霍夫曼公式---計算未實現權利金額」,不知是多少年前的產物,其相當簡單,筆者在國外也未曾聽聞此公氏。先進國家雖有客觀標準,但此標準突破尚需法界人士觀念上認同(至於客觀標準如何考慮,將另撰專文討論)。

3. 所言之退休金(自提”)是否也應包括:軍公教人員之退撫制度(一次或月退休金、舊制846月前)、勞基法退休金、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等。

 

這的確是進步性思考,在面臨人口老化、國人離婚率屢創歷史新高之際,尤有待社會大眾面對並解決此一問題。

 

林奇璋/ FSA,EA美國退休金簽證精算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