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基金監理會對誰盡忠誠義務?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應組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監理會)獨立行使職權,目前立法院財經法案促進會正討論此一組織問題,不同主張行政法人、行政機關與引入市場機制……皆傾巢而出。

 

退休基金()管理的核心問題—忠誠義務(Fiduciary)。為何要忠誠義務? 因勞退基金將迅速累積,手握如此龐大、上兆資金,其操作不僅影響股市及一國經濟,更攸關每位勞工退休金權益。對誰忠誠?此對勞工應無異議。市場機制強調優勝劣敗,偏重個人績效,與上述退休基金監理會屬性不同,較不適用。也有謂勞工退休金條例監理會設置條例草案中規範主管機關、監理會董事、監事、執行長應善盡管理人忠誠義務、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等。問題在於如此規範太過朧統簡單,無法防弊。

 

他山之石,不僅指制度,也包括案例與沿革。以先進國家英、美等國而言,管理者Administrator,一般指雇主﹚、受託人(Trustee,一般指信託業)或基金操作者(Manager,一般指投信、投顧)需受法律上善良管理人-忠誠實務之規範,法律明載忠誠定義及基金之唯一考量--員工利益(Exclusive Benefit),禁止圖利雇主之任何交易……等原則。即使如此,夠嗎?未必! 英國199111月爆發了麥斯威爾退休基金醜聞事件麥斯威爾(Robert Maxwell)是名英國傳播巨亨,溺斃遊艇海中。死後發現公司退休基金資產巨額短少,數億英鎊流向何處?一件眾人皆認為不可能的事竟然發生,退休金管理頓時成為一大問題。其後英國政府組成調查委員會,處罰退休基金經理人及保管機構皆為知名財務管理公司。為防止以後類似事件發生,英國於199510月特制定了退休金法(Pension Act),其基本精神認為以信託法規範退休基金仍嫌不足,必須輔以契約及特殊立法。重點如下:

{C}Ø  {C}受託人獨立指定查核會計師、精算師;且需擬定投資政策說明書

{C}Ø  {C}定期向員工揭露帳戶財務資訊、監理會成員至少1/3由勞工選派代表參加

{C}Ø  {C}對違反忠誠義務原則者(不法或不當投資),政府當局可提起刑事訴訟及民事賠償,管理者需賠償其損失

{C}Ø  {C}要求查核之會計師及獨立精算師扮演whistle blowing(吹口哨—警察)角色,發現監理會成員違反規定,即可向當局舉發

{C}Ø  {C}發現不法,法院可受理對退休基金逕行凍結。若發現管理者不適任,政府當局可先暫停其職務,必要時法院可直接介入,解除管理者職務。

 

上述事件說明先進國家即使立法明確,仍會發生舞弊事件,我國監理會規範簡單又不週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又如何確保勞工權益?監理會若定位為行政機關,與現行制度無異,位階低,行政機關可要求護盤股市。定位為行政法人,雖可使監理會成員依據專業素養作決策,不必赴立院備詢。但此種模式可能逃避立院監督,且所謂專業依據為何?依草案規定監理會董事由監督機關(勞委會)聘任,試問監理會對誰盡忠誠義務?勞委會之忠誠義務又由誰認定?勞工可舉發?舉發管道為何?那個單位作最後裁決? 若發現違反忠誠義務原則,如何處罰? 國家賠償法?或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

 

如同最近反對捺指紋,背後原因反映對政府的不信任。立委疑慮對監理會行政法人組織無法監督;勞工不相信政府,也無法相信配套不足、規範不週的制度能成功運作! 監理會屬性不應只淪為「行政法人」或「行政機關」兩種選擇而已,應積極思考相關配套措施,並讓社會相信基金會受到嚴格的監督,這才是「改制」應有的作為。

 

林奇璋精算師(FSA,EA美國財政部退休金簽證精算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