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九三軍改釋憲有感 不同族群 卻是生命共同體 2018.09.06◎林奇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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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年改人士堅稱:「軍公教與政府間存有契約關係:國家是雇主,退休俸是政府承諾,受法律信賴保護,政府不可單方面修改契約。政府基金不會破產,年改違憲。」公務員與政府有無契約關係,應由釋憲大法官闡明,但略述幾點看法:

一、契約違約時可要求履約、查封財產:契約雙方當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可以要求履約;必要時查封財產、拍賣。公務員如認為政府違約,打算查封國家財產,封鎖港口、機場嗎?

二、契約雙方合意即可不涉及他人,軍公教年金還涉及廣大納稅人:公務員念茲在茲的政府是如何運作的,不靠人民與繳稅能運作嗎?政府基金為何不會破產,因有國家負最終支付責任。國家為何不會破產,因為永遠有納稅義務人在支撐。公務員與政府間若存在契約關係,當基金不夠支付退休俸時,最後仍由納稅人來兌現當初政府的承諾。換言之,納稅人儼然是契約的「保證人」角色。退休俸不純然是公務員與政府間雙方契約,納稅人更不是「契約的第三者」或路人甲。

三、依憲法,政府須照顧全體國民,資源分配必須合乎比例原則:當「制度設計」造成族群明顯偏頗、不成比例,人民有權要求政府平衡制度。過去掌國家機器者通過法律、命令,讓薪水四萬多元在職年輕人,在工作三十年後六十幾歲退休時月領不到二萬,卻去繳稅支付已退休軍公教領十八%、五十五歲退休月領七萬,兌現所謂「契約承諾」時;這已不是「見不得別人好」偏差觀念、「年改撕裂族群、污名化軍公教」意識形態或「年改會造成均貧」經濟現象等可以單純解釋,而是「不平等條約」的公平正義議題。這已為台灣社會造成長期族群對立、世代衝突,年改只是將這「引信」暫時拆除。大法官釋字七一七號函已對十八%問題做出解釋:為公益目的與未超越必要程度(不影響其生活),十八%改制並不違憲。如同,政府為達公益目的興建高速公路公共工程,施工過程影響民眾生活,只要沒有危害生活空間,難道政府也違背對民眾生活安定承諾?

政府對公務員有某種程度的信賴保護責任,但不是絕對,更不能過度保護。在年改議題上,不應只談公務員與政府間存有契約或信賴保護;除此之外,還有憲法上「國家財政、分配正義」等議題。法律保護只是最低道德標準,維護普世價值才是進步驅動力。年改是為了台灣財務健全,也是為了下一世代,讓制度可以更臻永續經營。國家不是只由軍公教與政府組成,還需廣大人民支持。我們都是國家子民,生命共同體,軍公教與人民都適用同一部憲法。 (作者為精算師)